广两湖办发〔2017〕30号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 元 市 农 业 局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垂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农业局、湖区管理局,市嘉桓生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现将《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垂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农业局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垂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生态环境和国有渔业资源,促进休闲渔业发展,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两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关于整治白龙湖亭子湖违规建设项目和规范渔业经营秩序的通知》《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两湖”水产养殖经营权由广元市嘉桓生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依法取得,渔业公司是“两湖”垂钓产业的经营主体、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两湖”范围内实行有偿垂钓,禁止一切野钓行为。
第三条 在“两湖”水域内从事垂钓的个人和经营、管理垂钓产业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垂钓经营管理
第四条 “两湖”垂钓点的设置严格执行《广元市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垂钓布点规划》《广元市亭子湖风景名胜区垂钓布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外的区域为禁钓区域。
第五条 “两湖”垂钓点分自然垂钓式、陆岸固定台阶式和近岸相对固定浮筒平台式三类,业主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经营和管理。
建设和经营业主原则上以沿湖农户或由沿湖农户组成的乡、村垂钓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为主。垂钓平台建设审批由建设业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区湖区管理机构、海事、水务、渔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住建部门审批。抄送广元市嘉桓生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备案后取得经营管理资格。
第六条 沿湖乡镇政府负责引导和组织经营业主成立产业协会,产业协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两湖”垂钓产业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 垂钓区域内的厕所、垃圾箱、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设备,由经营业主负责,规范设置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垂钓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营业主、产业协会的垂钓经营行为,受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湖区管理部门、农业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渔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九条 “两湖”垂钓只能在验收合格并取得经营管理资格的垂钓点位进行,禁止在禁钓区域进行任何形式的野钓行为。
第十条 “两湖”垂钓实行收费管理,有偿垂钓。每名垂钓者限杆3根,手杆每杆不得超过两钩。
第十一条 “两湖”水域禁止夜钓,允许垂钓时间段为:
每年 7 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6:00至20:00;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8:00至18:00。
第十二条 垂钓者不得向“两湖”水域及沿湖岸线乱扔垃圾,离开垂钓区域时应将废弃物回收到统一地点;不得使用含化肥、农药、其他有损水质的生物制剂的饵料;不得向“两湖”水域倾倒、投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渔获物控制在8千克以内,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垂钓者可按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后带走或现场交售给渔业公司。允许垂钓者将未损伤的鲜活渔获放回湖内。
第十四条 《经营安全规范》、《垂钓者安全须知》等安全管理制度由渔业公司统一制定,经营业主按要求规范张贴并向垂钓者进行告知和提醒。产业协会、乡镇人民政府、湖区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的垂钓者,由渔业公司取消其垂钓资格,并依法追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对构成违法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进行电鱼、毒鱼、炸鱼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捕钓行为;
(二)使用“捕虾灵”、“溴氰菊酯”等含有毒有害或污染水体的物质垂钓;
(三)使用灯光等进行诱钓;
(四)使用锚钩、笼子钩、串钩、双肩连体钩等钓具垂钓;
(五)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六)钓捕渔业公司放养的鲢、鳙增殖鱼种。
第四章 垂钓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两湖”水域及水域内的渔业资源属市属统一管理的国有资产。“两湖”垂钓实行收费管理,有偿垂钓。渔业公司向经营业主或垂钓者收取渔业资源补偿费、垃圾清运处理费和安全保险费,并根据渔情按年度向两湖水域投放足量适钓鱼种。经营业主向垂钓者提供的垂钓平台、餐饮、住宿等配套服务项目费用,由经营业主向垂钓者另行收取。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两湖”垂钓收费行为属渔业公司的市场经营行为,收费标准由渔业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收费方式
渔业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垂钓区域,由渔业公司直接向垂钓者以办理年卡或次卡的形式收取垂钓费用。
沿湖农户或产业协会经营管理的垂钓区域,由渔业公司核定其有效经营钓位数和有效经营时间后,计算经营管理费用并按年度收取。经营业主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市场行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向垂钓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收费用途
渔业公司收取垂钓费用,须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票据,对收取的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市、县(区)湖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收取费用的50%拨付给产业协会,用于对垂钓所产生垃圾的打捞、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以及垂钓安全管理;30%拨付给渔业公司,用于适钓鱼类的增殖放流;20%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垂钓产业的发展和日常监管、安全监管以及协助渔政、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护渔执法工作。
第五章 垂钓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业主、产业协会是各自经营管理区域内垂钓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渔业公司、乡镇人民政府、湖区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安全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抄送:市级相关部门,沿湖乡镇人民政府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 月 日印
Copyright © 2025 blhglj.cng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主办单位: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新民街266号联系方式:0839-3270880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11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63号蜀ICP备2021002083号-1 网站访问总量:1317028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