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的通知
建城[2015]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编制,突出总体规划重点,增强总体规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提高总体规划审查效率,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已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建城[2013]14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26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大纲(暂行)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与面积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第四条 规划期限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五条 资源分级保护
第六条 资源分类保护
第七条 建设控制管理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游赏规划
第九条 游客容量
第十条 特色景观与展示
第十一条 景区规划
第四章 设施规划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三条 游览设施规划
第十四条 基础工程规划
第五章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居民点调控类型
第十六条 居民点调控措施
第六章 相关规划协调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
第七章 近期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 近期实施重点
附 表
表1-1风景名胜资源类型表
表2-1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表3-1风景名胜区游客容量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纸目录(暂行)
图0-1 区位关系图
图0-2 综合现状图
图0-3 规划总图
图1-1 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界线坐标图
图2-1 分级保护规划图
图3-1 游赏规划图
图4-1 道路交通规划图
图4-2 游览设施规划图
图5-1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图
图6-1 城市发展协调规划图
图6-2 土地利用规划图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说明书大纲(暂行)
第一章 关于规划总则的说明
一、规划范围与面积
(一)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与面积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说明(涉及范围调整的编制)
二、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一)风景名胜区性质
(二)风景名胜资源特征
(三)风景名胜资源类型与评价
三、规划期限
四、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二)分项目标
第二章 关于保护规划的说明
一、资源分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
(三)三级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
二、资源分类保护
三、建设控制管理
(一)分区设施控制管理
(二)分区活动控制管理
四、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关于游赏规划的说明
一、游客容量
二、特色景观与展示
(一)特色景观类型与展示主题
(二)解说展示场所与方式
三、景区规划
第四章 关于设施规划的说明
一、道路交通规划
(一)对外道路交通规划
(二)内部道路交通规划
(三)交通设施规划
(四)道路及交通设施控制要求
二、游览设施规划
(一)游览设施布局与分级配置
(二)游览设施建设控制引导
(三)床位规模控制与分布
三、基础工程规划
(一)给水工程规划
(二)排水工程规划
(三)供电工程规划
(四)电信工程规划
(五)环卫设施规划
(六)综合防灾规划
第五章 关于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的说明
一、居民社会现状
二、居民点调控
(一)调控类型
(二)调控措施
三、经济发展引导
第六章 关于相关规划协调的说明
一、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
(不涉及城市规划区域的,不编制此项内容)
二、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三、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
(一)生态环境保护
(二)水资源保护
(三)林地和特定区域保护
(四)文物保护
(五)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六)旅游管理
第七章 关于近期规划实施的说明
一、近期实施重点
二、近期建设内容
(一)近期景区建设
(二)近期保护利用项目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
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成果,提高总体规划编制水平,强化执行和监督,对总体规划编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规划一般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内容。编制总体规划既要内容精炼、突出重点、统一格式,又要提高深度,增强针对性、可实施性及对详细规划的指导性,便于执行和监督。
(二)规划文本应当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规划结论,避免解释性、过程性的内容,正文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0字。规划图纸应当与规划文本保持一致,以图件形式清晰、规范、准确表示规划文本结论的空间位置、地域、关系和规划要求。规划说明书应当对规划文本结论逐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和说明,可对文本内容作适当扩展和补充。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合并成册,规划说明书单独成册。
(三)总体规划编制内容要与详细规划进行适当区分。总体规划应当从整体层面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控制和引导;详细规划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从局部层面对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管控,对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细化安排和具体落实。
二、具体要求
(一)关于规划总则
1、规划目的
规划文本应当明确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2、规划范围与面积
规划文本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和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重要拐点的经纬度坐标。
规划图纸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边界线,标注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边界线拐点的经纬度坐标等。独立片区坐标可单独制图标注。
规划说明书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范围划定的原则,描述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四至边界,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涉及范围调整的,应当描述上版总体规划确定的或者设立时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和面积,分析范围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范围调整的具体情况及理由。
3、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规划文本应当概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定位,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数量、特色和价值。
规划说明书应当列出风景名胜区资源类型和景点评价结果表,概括风景名胜资源特征和价值,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4、规划期限
规划文本应当明确规划实施的起止年限,提出规划分期。
5、规划目标
规划说明书应当提出规划期限内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及资源保护、游赏利用、居民社会协调发展等分项目标,并对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二)关于保护规划
1、资源分级保护
规划文本应当基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点与空间分布、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分析,划定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提出相应保护规定。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各级保护区的具体划分、边界范围和空间关系。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资源总体保护状况和威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资源分类保护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重要资源本体(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地质遗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涉及的重要资源本体的保护现状和威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3、建设控制管理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各级保护区内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设施的清单。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设施的清单作必要的分析说明,可以结合实际对游览、科研、管理、经济社会等其他人为活动进行适当分级控制。
4、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各级保护区大气、水、噪声、植被覆盖率等方面的指标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大气、水、噪声、植被覆盖率等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指标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三)关于游赏规划
1、游客容量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的日游客容量、日极限游客容量及重要景区景点的日游客容量、日极限游客容量。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游客容量的测算依据、方法、结论和执行要求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特色景观与展示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特色景观类型、解说展示主题、解说展示方式或设施等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特色景观类型、展示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3、景区规划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划分,明确各个景区的游览区域、景观特色与营造、游览主题与活动等。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景区、特色景观景点、游线、重点解说展示设施等内容。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现状景区划分、游览区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四)关于设施规划
1、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文本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对外交通联系和组织,提出风景名胜区主要出入口的总体布局、设施配置、景观风貌及控制指标或要求,提出内部游览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布局、分级及控制指标或要求。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对外交通、出入口、车行游览道路、游步道、索道、码头、停车场等的空间位置及关系。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内外交通和出入口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游览设施规划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游览设施及其用地的布局、规模、位置、配置及控制指标或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内旅宿床位的控制数量。规划游览服务基地或游览设施相对集中区域的,规划文本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建筑面积规模、建筑风貌、体量、色彩、高度等控制指标或要求。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游览设施的布局、分级、配置和控制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现状游客数量、游览服务设施及其用地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预测游客发展规模及设施需求,对比分析容量控制要求,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3、基础工程规划
规划文本应当确定给排水、环卫、电力电讯、综合防灾(防火、抗震、防洪、地质灾害、游客安全、应急避险与救援)等设施的布局、配置及控制指标或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基础工程设施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五)关于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
1、居民点调控类型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各类居民点调控建议,明确居民点建设风貌、用地规模等相关建设控制要求,提出居民人口调控规模的建议。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居民点位置及其分类调控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居民点数量、分布、用地、建设和人口等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居民点调控措施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村镇建设和人口疏解的调控措施,明确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要求,提出居民点疏解后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居民点调控措施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六)关于相关规划协调
1、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
涉及城市规划区域的,规划文本应当提出与城市规划协调的内容和措施;风景名胜区外围区域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划文本应当明确划定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保护控制与协调发展的要求和措施。
规划图纸应当标明风景名胜区与城市交叉区域、风景名胜区与外围区域(或外围保护地带)的关系及其建设控制要求,标明涉及的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范围。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与城市、外围区域的协调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协调措施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2、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内容和措施,列出土地利用平衡表。
规划图纸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用地大类具体划分规划用地的位置、数量和分布,部分可按中类划分规划用地。
规划说明书应当说明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文本结论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3、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与生态环境(含规划环评)、水资源、林地与自然保护区、文物、宗教、旅游等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的内容和措施。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的协调内容和措施作必要的分析说明,增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七)关于近期规划实施
近期实施重点
规划文本应当提出近期规划实施重要方面、内容和具体安排,明确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重点区域或地段,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和要求。
规划说明书应当对近期实施重点和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作必要的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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