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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白龙湖管理局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龙湖亭子湖景区规划管理制度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本网  点击量:17

政策解读:《白龙湖亭子湖景区规划管理制度(修订)》解读

广两湖办发〔202215号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龙湖亭子湖景区规划管理制度

(修订)》的通知

 

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白龙湖亭子湖景区规划管理制度(修订)》经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15日 

白龙湖亭子湖规划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白龙湖、亭子湖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白龙湖管理局按照法规组织编制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市白龙湖管理局报市林业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市“两湖”管理机构按照法规组织编制亭子湖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跨县区的专项规划,并报市林业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各县区内专项规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各县区内专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两湖”管理机构、市林局审核,再按审批权限和相关程序报批。

第七条  重大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一)白龙湖景区内修建符合景区规划要求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娱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由县区湖区管理机构林业行政部门初审后,再报市白龙湖管理局、市林业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亭子湖景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娱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由县区湖区管理机构、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两湖”管理机构、市林业局审批。

第八条 “两湖”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的审批,按照管辖权限,分别由省、市、县林草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第九条  规划的修改:

(一)“两湖”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二)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三)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四)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需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五)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由市白龙湖管理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意后,对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和修订后报国家林草局审批。亭子湖风景区总规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市“两湖”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做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十条  规划的监督:

(一)市林业、城乡规划部门对“两湖”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两湖”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市、县区湖区管理机构按照审定公布的规划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查处。

(五)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本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景区管理机构进行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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