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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龙湖亭子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8  来源:本网  点击量:42

《白龙湖亭子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修订)》解读



广两湖办发〔202212号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龙湖亭子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

 

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白龙湖亭子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白龙湖亭子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

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切实加强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两湖实际,制定本制度。

  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湖泊保护与发展(发展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区湖泊保护中心)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湖区管理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主动协同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切实做好两湖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细化制定两湖各自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做好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凡在两湖范围内利用资源从事开发、建设、保护管理、宣传营销等各类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县区湖泊保护中心及时报审(批),并按照市、县(区)、乡(镇)、村(居)逐级报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面积以《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亭子湖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按照《总规》的要求,做好勘界工作,在景区不同层级保护范围四至界限醒目地段标界立桩,明确保护区域和保护范围。

  健全完善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巡查(督查)制度,定期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巡查中发现挖金、采砂、采石、毁林、开荒、违规开发建设等问题要及时处置制止,因职责权限不能处置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市湖区管理部门协调处置。

  严格控制河流湖库周边开发建设。两湖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植被恢复、景观恢复等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两湖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白龙湖禁止采砂。亭子湖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从事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县区湖泊保护中心应当主动与水利部门沟通合作,加强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开展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两湖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禁止在两湖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条  两湖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与洪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垂钓、采砂等违法活动。

第十  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厂及污水配套管网等城镇治污设施;增建两湖流域沿线码头、渡口厕所和垃圾处理站(房);完善旅游景点、农村居民聚集区及农家乐、养殖场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污水微动力处理和实施农村一建三改项目(建沼气池,改水、改厕、改圈)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  两湖范围内限制使用化肥、农药,消落区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加强湖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湖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第十  积极筹集资金,建设两湖环境监测保护站(监测点),保障资金,保障人员,保障设备,发挥作用。

第十  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主动与水质监测部门沟通合作,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  县区湖泊保护中心在各县区政府指导下,建立湖区保洁队伍,增添垃圾打捞设备,落实保洁经费和人员,定期开展湖面垃圾打捞、岸边消落带垃圾清理。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岸源垃圾管控。流域内各乡镇政府作为各辖区岸源垃圾收集处理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沿河、沿湖岸线垃圾收集、处置工作,主动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生产生活习惯,对乱倒乱扔垃圾行为及时进行劝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加强乡镇、村社居民集中点垃圾收集处置,及时清运生产生活垃圾,切实减少雨水冲刷入湖的岸源垃圾。

第十  所有在两湖投放的营运性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油污水、生活垃圾必须进行集中收集、转运处置。加强两湖范围内旅游船舶管理,督促游船经营主体配备生活污水、油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禁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直排(倾倒)湖中。

第十  两湖实行人放天养、自然生长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模式,禁止投放饵料、肥料等破坏水质的养殖行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十九  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加强垂钓活动监管,监督、指导垂钓平台经营业主规范建设垂钓平台,所有垂钓平台于近岸固定,禁止在垂钓平台上搭建固定建筑物。禁止野钓夜钓,垂钓平台、垂钓人员必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统筹协调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应急、交通、海事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违法行为。要协调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等部门加强与上游地区沟通联系,做好汛期等重要节段侵入型垃圾防控处置工作。如遇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湖区管理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  加强两湖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登记管理工作,建立自然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档案登记,探索开展两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内)离任审计。

第二十  建立两湖资源环境违法行为有偿举报制度,依法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  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部门、乡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市湖区管理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县(区)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并严格逗硬考核。

第二十  破坏两湖景区生态环境和资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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