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两湖办发〔2022〕12号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龙湖亭子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
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白龙湖亭子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白龙湖亭子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
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切实加强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两湖”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湖泊保护与发展(发展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区湖泊保护中心)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湖区管理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主动协同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切实做好“两湖”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细化制定“两湖”各自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做好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两湖”范围内利用资源从事开发、建设、保护管理、宣传营销等各类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县区湖泊保护中心须及时报审(批),并按照市、县(区)、乡(镇)、村(居)逐级报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面积以《白龙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亭子湖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按照《总规》的要求,做好勘界工作,在景区不同层级保护范围四至界限醒目地段标界立桩,明确保护区域和保护范围。
第五条 健全完善“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巡查(督查)制度,定期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巡查中发现挖金、采砂、采石、毁林、开荒、违规开发建设等问题要及时处置制止,因职责权限不能处置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市湖区管理部门协调处置。
第六条 严格控制河流湖库周边开发建设。“两湖”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植被恢复、景观恢复等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两湖”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第八条 白龙湖禁止采砂。亭子湖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从事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县区湖泊保护中心应当主动与水利部门沟通合作,加强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开展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九条 “两湖”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禁止在“两湖”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业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条 “两湖”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与洪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垂钓、采砂等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厂及污水配套管网等城镇治污设施;增建“两湖”流域沿线码头、渡口厕所和垃圾处理站(房);完善旅游景点、农村居民聚集区及农家乐、养殖场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污水微动力处理和实施农村“一建三改”项目(建沼气池,改水、改厕、改圈)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两湖”范围内限制使用化肥、农药,消落区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加强湖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湖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第十三条 积极筹集资金,建设“两湖”环境监测保护站(监测点),保障资金,保障人员,保障设备,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主动与水质监测部门沟通合作,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县区湖泊保护中心在各县区政府指导下,建立湖区保洁队伍,增添垃圾打捞设备,落实保洁经费和人员,定期开展湖面垃圾打捞、岸边消落带垃圾清理。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岸源垃圾管控。流域内各乡镇政府作为各辖区岸源垃圾收集处理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沿河、沿湖岸线垃圾收集、处置工作,主动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生产生活习惯,对乱倒乱扔垃圾行为及时进行劝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加强乡镇、村社居民集中点垃圾收集处置,及时清运生产生活垃圾,切实减少雨水冲刷入湖的岸源垃圾。
第十七条 所有在“两湖”投放的营运性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油污水、生活垃圾必须进行集中收集、转运处置。加强“两湖”范围内旅游船舶管理,督促游船经营主体配备生活污水、油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禁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直排(倾倒)湖中。
第十八条 “两湖”实行“人放天养、自然生长”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模式,禁止投放饵料、肥料等破坏水质的养殖行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第十九条 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加强垂钓活动监管,监督、指导垂钓平台经营业主规范建设垂钓平台,所有垂钓平台于近岸固定,禁止在垂钓平台上搭建固定建筑物。禁止“野钓”和“夜钓”,垂钓平台、垂钓人员必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县区湖泊保护中心要统筹协调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应急、交通、海事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违法行为。要协调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等部门加强与上游地区沟通联系,做好汛期等重要节段侵入型垃圾防控处置工作。如遇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湖区管理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两湖”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登记管理工作,建立自然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档案登记,探索开展“两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内)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两湖”资源环境违法行为有偿举报制度,依法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将“两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部门、乡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市湖区管理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县(区)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并严格逗硬考核。
第二十四条 破坏“两湖”景区生态环境和资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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