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利州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印发《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实施。根据政策解读有关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养犬人群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市城区目前共有犬只3万只左右,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影响环境等问题时有发生,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引发一些纠纷。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虽然规定了限养区犬只应当登记、免疫,但规定较原则,并且对犬只登记条件、登记内容、文明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养殖和经营等未作出规定。同时,随着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相关部门名称、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结合我市城区犬只管理工作实际,明确相关部门犬只管理职责和限养区范围。因此,出台并实施《办法》确有必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办法》第一至第三条,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区域划分、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办法》第四至第六条,规定了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职责;明确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
第三章 养犬登记和免疫。《办法》第七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限养区范围,犬只登记、免疫的条件和办理程序,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等。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办法》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携犬外出需牵领和清理排泄物、保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倡导性确定饲养犬只数量,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责任保险等。
第五章 犬只的养殖和经营。《办法》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规模养殖场的经营条件,禁止占用道路、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兜售犬只。举办犬只展览、比赛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等。
第六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城管部门负责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犬只的范围。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从事犬只的收容、领养活动。走失犬只、暂扣犬只的认领程序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办法》第四十至第四十六条,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等部门的执法职责做出规定。
第八章 附则。《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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