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与保护的通告
广府通〔2011〕2号
为进一步加强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好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景区范围包括:北至姚渡镇,西至木鱼、骑马镇,南至紫兰坝水电站,东至川陕省界。其辖内乡镇、村为:沙洲镇区及所辖的南丰、红丰、山堆沟、居山、幸福、田坪、寺沟、大湾村;营盘乡镇区及所辖的新南、清江、和平、永红、江边、江岸、白河、乐园、东山、高峰村;木鱼镇所辖的文武、木鱼村;骑马乡所辖的新民、光明、红光村;利州区金洞乡镇区及所辖的龙洞、店子、天景、战湾、长林、洛阳、金龙村;三堆镇镇区及所辖的顺江、大高、小河、飞凤、宝珠、三堆村;姚渡所辖的寺坪、王家村。
二、广元市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景区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旅游营销的职能职责,具体负责景区管理和保护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水务、环保、海事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青川县和利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乡镇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配合各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本通告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依法保护白龙湖第二饮用水源地。市水务局及其相关部门立即停止白龙湖网箱水产养殖的审批;对现有的水产养殖,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和景区管理局配合,利州区和青川县政府负责,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取缔违规和无证养殖,逐步淘汰网箱养殖。
景区内一切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均应经景区管理局审核后,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景区内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初步设计,应征得景区管理局同意;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翻建各种建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按景区的统一要求进行。
景区内的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以及周边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进行绿化。严禁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进入景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湖内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染物。
五、严格保护景区内山石、地貌和水土资源。严禁在景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沙取土、破坏植被及其他景观资源。
六、禁采景区内林木。确需间伐、更新的,须经景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湖区可视范围内的一切林木禁采。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景区管理局组织依法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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