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内部管理财务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单位各项计划的完成。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报账,做到票据完备、要素齐全、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期上报。
(三)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管好凭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按期归档。
(四)编制好年度预决算, 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挖掘潜力,提高经费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措施,当好参谋。
(五)按会计制度监督财产,物质的增减变动,准确及时登记入账,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六)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出纳岗位职责
(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好人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签章的收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二)按照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地算帐、记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准确,不发生差错,并定期与会计做好核对工作。
(三)严格执行经费报批手续,未经审批的票据一律不得报支,限制白纸发票支付,对违反财务纪律制度的收支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拒办,知情不报,自行办理的由出纳人员自己负责。
(四)现金往来必须当面点清,提付现金外出购货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使用转帐必须有批准手续,按规定数额使用,并随时结清帐目。
(五)正确签发、使用和妥善保管银行各种结算票据,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得将公款以私人的名义或存折方式存入银行。
(六)出纳应妥善保管好印章、空内收据、空内支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三、资金管理
(一)收入管理
1.单位一切收入,指财政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其它收入,由财务人员负责统一管理。
2.财务收入坚持随收随结,根据收入安排支出。
3.严禁科室部门设置“小金库”。
(二)支出管理
1.办公费
办公费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1)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购买或维修;
(2)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时,需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购物清单;
(3)购买重要办公用品及设备,由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4)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使用签字领取;
(5)单价在300元以上的贵重办公用品,实行谁领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构成固定资产的并由财务人员统一填写资产卡片单价;
(6)贵重办公用品领用人,因工作等原因发生变动,应予移交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2.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1)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①乘坐飞机,限普通舱、经济舱。
②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限二等舱。
③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限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限二等软座。
④出租车不能用于城市间交通。
⑤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⑥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⑦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⑧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①成都市320元/人·天。
②省内其他地区300元/人·天。
③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3)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如下:
①省内甘孜、阿坝、凉山120元/人·天。
②省内其他地区100元/人·天。
③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④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的,按早餐20元、午餐和晚餐各40元的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差旅费的原始凭证之一,出差人员出差期间自行用餐的,应在报销单上注明。
(4)公杂费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如下:
①成都市及省外80元/人·天;
②省内其他地区50元/人·天。
(5)审批程序
①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具体事由、具体人员、到达地点、天数及预算金额,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一般干部职工出差2天以上,需经局主要领导核准。公务出差结束后由财务人员确认,并交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核准和局主要领导审批。所有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向办公室说明去向。
②公务出差须在办公室开具公函,作为联系工作的相关证明。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6)报销管理
①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附件不齐,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非因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方、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③差旅费报销实行一次(事)一结,出差结束后,多人一次同时出差的,统一一次性在七个工作日内报销差旅费,不分人分次报销。报销时应当提供申报审批表、会议或培训通知、缴纳伙食费收据、住宿和交通等原始凭证。
④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按规定采取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无法采取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的,出差人员须作书面说明。
⑤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主办单位没有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不含公杂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规定报销。
⑥工作人员外出学习、挂职超过一个月的,期间各项补助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⑦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国内费用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国外期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1)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区或者市级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区或者市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县区有关部门或者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2)会议时间
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方案执行;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含报到和离开时间,下同);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3)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方案,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4)会议费开支范围
①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②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③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5)会议费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合计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一类会议 | 540 | 300 | 150 | 90 |
二类会议 | 460 | 240 | 150 | 70 |
三、四类会议 | 360 | 200 | 110 | 50 |
(6)会议费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相关科室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统一汇总。最后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
(7)各科室开会前须填写《广元市白龙湖管理局会议支出申报审批表》,申报审批表应分类核算填写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使用费、资料费等预算金额,报办公室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8)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各科室应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申报审批表、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工作人员明细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报销人员应确保原始发票的合法合规性,报销费用时,经办人应在发票上签字,然后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凭证不全、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9)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10)需要集中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在局机关会议室召开,不能满足会议承办条件的,应当到定点宾馆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会议需要选择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非定点宾馆、饭店召开。
(11)参会人员以市直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市城区外召开,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12)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
(13)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会议费;
(14)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15)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17)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18)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19)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
(20)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
4.接待费
公务接待是指对因工作需要或工作相关,受派出单位委派来我局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人员提供工作开展所必须的公务活动。
(1)局机关公务接待坚持事前申报、对口接待、严控开支、规范报销的原则。
(2)局机关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接待部门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填报《广元市白龙湖管理局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具体情况、公务活动内容、接待具体事项及分事项开支的费用等情况,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3)局机关公务接待按照公务相对应的部门实行科室对口接待。
①科室公务对口接待的范围是:上级部门对口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下级部门对口单位请示汇报;外省市对口学习等。
②对综合性较强的公务活动,如审计、检查、督查等,由主要业务涉及的科室作为牵头科室负责公务接待。
(4)公务接待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①不安排没有派出单位公函的公务活动。
②不安排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③不用公款安排接待对象去景区旅游和去营业性娱乐场所。
④不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⑤不以任何名义向接待对象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⑥不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⑦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得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5)严格规范接待,控制支出标准:
①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经批准后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②局机关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职工食堂。
③接待标准:接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省、市主要领导按每人100元标准;市其他领导及工作业务用餐按每人80元标准。
(6)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住宿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清住宿费,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自行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8)规范费用报销:
①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报销接待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广元市白龙湖管理局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③接待费报销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支出不得纳入报销范围。
(9)用车规定。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减从,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
5.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局机关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与账务处理。即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工作,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购买、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
(2)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或更换固定资产的,由办公室拟定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并按要求报批,需政府采购的由办公室统一按政府采购要求办理
(3)购置费及维修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本科室的桌椅、书柜、空调、摄像机、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局领导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严格建卡登记,对应到人,责任到人,实行“一物一人一卡”精细管理,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
(5)固定资产使用人退休、调离、调整科室时,固定资产要及时移交办公室,固定资产使用人在局机关内部岗位调整,原则上使用原电脑。
(6)各科室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7)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处置、报废、报损须填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①电脑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②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③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④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6、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1)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借出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6)会计档案的销毁: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①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销毁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②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7)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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