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两湖领发〔2017〕4号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建设项目
管理制度》的通知
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已经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
2017年2月6日
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风景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两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两湖”风景区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布局、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 “两湖”风景区建设项目履行不同层级的报批手续,实行严格的报批和备案管理。
(一)白龙湖风景区内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由市“两湖”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其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白龙湖风景区内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由市“两湖”管理机构、市住建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白龙湖风景区内符合规划的村社连接路、联户路、农村新建改建自住房、小微型水利设施等特定小微型项目由县(区)湖区管理机构、住建部门审批,报市“两湖”管理机构和市住建部门备案。
(二)亭子湖风景区核心区内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由县区湖区管理机构、住建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两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两湖”管理机构、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亭子湖风景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由县区湖区管理机构、住建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两湖”管理机构备案。
(三)“两湖”风景区报批的建设项目同时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五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临时建设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风景管理建设需要拆除的,须在规定期限内由业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七条 在“两湖”风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栏;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和植被。
第八条 “两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进行,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报市“两湖”管理机构、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两湖”相关县区住建部门、湖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景区内建设项目监管,严格禁止未批先建、未按批准方案建设、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两湖”风景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县(区)住建部门、湖区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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