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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湖”渔业收益投向库区民生

发布时间:2016-09-17  来源:广元日报  点击量: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章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36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第37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综上,白龙湖亭子湖都是国家大型水利工程,同时白龙湖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亭子湖是市级风景名胜区,“两湖”水资源是跨青川、利州、昭化、剑阁、苍溪五县区行政区划的,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源。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指出,“两湖”经营性水面为有偿使用,首次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渔业公司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渔业法》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公司是由市、县区政府共同持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市政府持股25%,五县区共同持股75%。公司由市“两湖”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出资并持股份,相关县区按照库区面积、移民数量和经营水域面积比例计算股份,渔业公司成立董事会,各股东参与渔业公司决策和监管。公司下设白龙湖和亭子湖两个项目部,分别独立核算。白龙湖项目部的投资及分红比例为青川县54.6%、市本级25.1%、利州区20.3%;亭子湖项目部的投资及分红比例为昭化区35.5%、市本级25%、剑阁县23.4%、苍溪县13.9%、利州区2.2%。

渔业公司负责“两湖”生态渔业发展的统一投放、统一捕捞、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经营和管理。公司严格按市场化模式经营,要争取国家产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扶持及项目资金,投入“两湖”种苗场建设、种苗投放以及产品研发,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融资使用效益。

渔业公司缴纳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全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按渔业公司股权比例拨付给相关县区。渔业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分项目部核算,按《公司法》规定提取不超过10%法定盈余(公司积累)后,按市、县区投资比例进行分红。

“两湖”流域有移民5万余人,其中贫困人口3万多人,多为后靠安置,耕地少且较为贫瘠,农业生产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脱贫攻坚任务较其他区域更为艰巨。发展“两湖”生态渔业就是要让闲置的湖泊“金饭碗”充分发挥效益,带动湖区特别是广大移民和渔民有持续稳定的产业增收致富项目。

为此,我市把“两湖”生态渔业发展产生的资源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全部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建立库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两湖”移民扶持、脱贫奔康、渔政管理、旅游开发等相关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由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建立申请、审批、拨付、审计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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