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适用条件 |
1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1.首次违法; 2.并非主观故意; 3.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2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法; 2.未从事非法交易活动; 3.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3 | 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l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法; 2.并非主观故意; 3.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4 |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 3.未造成消费者人生损害及财产损失。 |
5 | 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违法; 2.并非主观故意; 3.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6 | 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由湖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 1.首次违法; 2.并非主观故意; 3.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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