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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1-05  来源:四川日报  点击量:1059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和《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广元境内7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硬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昭化区)、南河白甲鱼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州区)、清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川县)、插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苍溪县)、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河上游特有鱼类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旺苍县)]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二)广元境内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二、禁捕时间

   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已于2019年3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县区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农函〔2020〕910号)“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的要求,经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禁捕期间开展增殖渔业起捕活动,其捕捞时间、捕捞区域、捕捞方式、捕捞品种、规格、数量等需制定具体方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广元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其他时段的娱乐性游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阻碍、抗拒渔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广大群众有权劝阻或向农业农村(渔政)、公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苍溪县18882422233

  旺苍县0839—4202695

  剑阁县0839—6601929

  青川县0839—7201132

  利州区0839—3307037

  昭化区0839—8722091

  朝天区0839—8622389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0839—3218901

  监督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39—3262614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执行。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林业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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