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水库等大水面,是我国内陆渔业水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水面渔业是我国淡水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水域生态文明、保障优质水产品供给、推动产业融合、促进渔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资源与环境约束日益加大,大水面渔业发展空间大幅萎缩,发展方式亟待转型升级。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亟需大力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根据大水面生态系统健康和渔业发展需要,通过开展渔业生产调控活动,促进水域生态、生产和生活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两山”理论,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满足人民对优美水域生态环境和优质水产品的需求为目标,有效发挥大水面渔业生态功能,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出一条水域生态保护和渔业生产相协调的大水面生态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渔业的生态功能,科学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加强水域环境保护。兼顾大水面在防洪、供水、生态、渔业等多方面的功能,实现“一水多用、多方共赢”,推进水域共享共用共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环境状况、渔业资源禀赋、水域承载力、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需求等情况,科学布局、分类施策,坚持“一水一策”,合理选择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方式。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强化模式提炼,推动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生产经营体系,健全利益联结机制。
——坚持质量兴渔、三产融合。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提升水产品品质,实施品牌战略,提高质量效益。发挥大水面渔业优势特点,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和休闲渔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大水面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实现充分融合,渔业在水域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明显提升,大水面生态渔业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优质水产品比重显著提高,产业链有效拓展延伸,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高效、利益联结紧密的生态渔业典型模式,基本实现环境优美、产品优质、产业融合、生产生态生活相得益彰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格局。
二、强化统筹布局,推动协调发展
(四)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保障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统筹环境保护与生产发展,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展渔业的区域,要严禁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允许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的区域,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合理发展生态渔业,防止一刀切、不加区分地禁止所有渔业活动。要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要求,落实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依法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依法核发养殖证,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以空间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大水面生态渔业必要的设施,统筹协调大水面渔业生产与航运、水生态环境及鱼类生殖洄游等方面功能。
(五)以发挥渔业生态功能为导向开展增殖渔业。增殖渔业要按照水域承载力确定适宜的放养种类、放养量、放养比例、捕捞时间和捕捞量。增殖渔业的起捕要使用专门的渔具渔法,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增殖品种的误捕,确保不对非增殖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原则上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增殖渔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的当地土著品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应在特别保护期以外的时间开展。
(六)以严格资源管理为基础发展传统捕捞渔业。传统捕捞生产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要求,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执行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有关规定,针对以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和苗种繁育等为目的的捕捞,要制定专门办法进行专项管理。除自然保护区的原住居民可开展生活必需的传统捕捞活动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生产。要在明确种群动态、资源补充规律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定额、定点、定渔具渔法和定捕捞规格的精细化管理。
(七)以科学合理为前提发展网箱网围养殖。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设网箱网围,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加快推进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持同一水体不同区域采用轮养轮休养殖模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网箱网围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发展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应投喂利用率高、饵料系数低的高效环保饲料,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严禁非法使用药物;经营主体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分析,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网箱网围养殖,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允许原住居民保留生活必需的基本养殖生产,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
(八)加强大水面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大水面水质保护,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管,对造成水域污染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大水面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加强大水面生物多样性保护,增殖渔业要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对苗种场和放流品种进行监管;用于增殖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要选择遗传多样性高且来源于放流湖库或临近水体的优质亲本培育苗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严防种质退化和疫病传播。
三、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九)理顺完善经营机制。稳定大水面承包经营关系,建立健全退出补偿机制,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有关渔民生产生活。培育壮大经营主体,鼓励企业、合作社等对大水面渔业进行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支持传统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大水面经营企业优先雇佣转产上岸渔民。支持相关经营主体加强在苗种选育、增养殖技术、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合作,引导成立大水面生态渔业产业化联合体、行业协会或商会。鼓励渔民通过资金或以渔船、渔机具、养殖证、捕捞证等作价入股渔业经营主体,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协同研究、制定落实支持措施。统筹协调公安、渔业渔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工作,鼓励探索“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渔政管理新模式,大力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现代化信息化执法监管手段,支持各地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加入“护鱼员”协管队伍。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十一)推进高质量融合发展。利用好大水面景观资源,充分挖掘大水面生态渔业的文化内涵,积极发展休闲渔业,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垂钓、观光、餐饮、康养深度融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旅游、垂钓、餐饮等业态的发展不破坏大水面生态环境。在有条件的大水面临近区域积极发展生态水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壮大水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开发方便快捷的水产加工食品和具备当地特色的旅游“伴手礼”产品,发挥水产品加工业“接一连三”作用。搭建产品展示平台,加强大水面生态渔业产品宣传推介,支持申请创建大水面绿色有机水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区域公用品牌。
四、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加大对大水面生态渔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一二三产业融合、重要渔业水域监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环保网箱改造等方面。积极争取精准扶贫、社会民生等相关资金,用于转产上岸渔民的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方面。鼓励农业信贷担保主体加强对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经营项目的信贷担保支持,积极推动大水面渔业保险试点,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十三)做好产业规划指导。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渔业发展状况,结合增殖、养殖、捕捞等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方式特点,科学谋划产业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在2020年底之前制定发布本区域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有序推进本区域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要积极推动将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当地政府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范畴,确保大水面生态渔业稳定持续发展。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大水面生态渔业科技重大专项立项实施,加强大水面基础理论、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战略、管理制度与科学分级分类研究。组建大水面生态渔业科技创新联盟,加强大水面生态渔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体系建设和增殖放流、资源调查评估、增养殖技术规范等相关重要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应用,规范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生产。
(十五)加强宣传推广。依托行业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企业,加强大水面生态渔业科普宣传,打造一批大水面生态渔业样板,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大水面生态渔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带动先进经营理念、模式、技术的推广应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林 草 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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