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推进美丽四川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以整合优化现有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全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四川提供有力生态支撑。
(二)总体目标。2020年,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按部署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勘界立标工作。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和监督制度,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建成四川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19%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三)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地。按照中央关于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3类的要求,围绕构建全省自然保护空间格局,在岷山、邛崃山、大小相岭、黄河源等大熊猫和沼泽湿地主要分布区域,重点布局建设国家公园;在若尔盖、川滇、秦巴、大小凉山等四大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布局建设自然保护区;在成都平原区、盆周山地区、盆地丘陵区,重点布局建设自然公园。
(四)科学实施整合优化。开展自然保护地摸底调查和综合评估。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制定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整合归并优化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对部分区域划入国家公园的自然保护地,经科学评估论证后,可按程序撤销或保留、合并、调整未划入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但要严格控制,防止人为降低保护强度和改变保护性质。在整合和归并中,对涉及国际履约的自然保护地,可以暂时保留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时的名称。
(五)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和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指导和规范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发展。整合优化期间,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加强管控。
(六)统筹推进设立和管理。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管理主体。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统一由省政府批准设立,原则上由相关市(州)或县(市、区)党委、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市(州)或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制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勘定方案、确认程序和标识系统。运用最新测绘成果,由省统一组织、市县具体实施,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建立矢量数据库,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确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按管理程序一次性纠正。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应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按程序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按程序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每个自然保护地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九)实行分区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进行分区管控,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允许在一般控制区内开展国家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灾害防治、应急抢险、重要生态修复,以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等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且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十)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其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推进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标准化建设。按规定配置管理和监测人员的技术装备,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十一)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寨、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以及划界范围与保护需要明显不符的其他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入自然保护地范围。一般控制区内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其对生产生活设施进行修缮,并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成片集体人工商品林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依法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地内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十二)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制定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自然保护地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产权人权益。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
(十三)建立监测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建设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依托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和大数据,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并定期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
(十四)加强评估考核。组织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保护成效情况,发布评估结果。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参考。
(十五)强化执法监督。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统一执法机制。对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受到损害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强化各地政府和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担负起相关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工作机制,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职责,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十七)完善制度体系。加大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力度。研究完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前,自然保护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十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落实投入主体责任,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支持开展自然保护地摸底评估、整合优化、勘界立标和规划编制等工作。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按照“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的总要求,制定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大优化调整力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建立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好整合优化过程中原有机构、人员等问题。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科研宣教、社会参与、特许经营、巡护监测等职责。
(二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重点院校、科研机构,培养和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建立具有国际视野和领先水平的自然保护地科研团队。适当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按规定适当放宽艰苦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
(二十一)加强科技支撑和国际交流。组建四川省自然保护地管理咨询委员会,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科研平台和基地,构建自然保护地大数据平台。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地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等认证机制。充分发挥大熊猫品牌优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全球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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