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项目审核注意事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审核: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前置性的审查核准权力。未经前置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环评等。
审核内容:
一、项目的功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与使用对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的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景观恢复等方面的措施及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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