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城乡规划、林业、水资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民族、宗教、文物、安全等法律法规。 (二)拟订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体量大的单体规划。 (三)参与白龙湖亭子湖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县区完善白龙湖亭子湖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四)审核白龙湖亭子湖重大产业项目规划;审核相关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宣传营销方案,协助白龙湖亭子湖重大旅游宣传营销活动。 (五)负责白龙湖亭子湖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六)审核涉及白龙湖亭子湖辖区内以市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或落实的重大事项;协调白龙湖亭子湖辖区内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申报(转报)。 (七)白龙湖亭子湖辖区内城建、国土、环保、林业、交通、旅游、文化、体育、安全等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委托给有关县区行使。 (八)承担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广编发〔2017〕5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广编发〔2017〕2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涉嫌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行为(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由资源科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资源科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资源科执法人员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资源科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资源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资源科将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资源科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资源科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2
序号 | 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及其他影响景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内张贴商业广告及其他影响景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3
序号 | 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
责任主体 | 项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4
序号 | 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开矿、开荒、砍伐林木、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责任主体 | 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5
序号 | 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设施。” |
责任主体 | 规划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设施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6
序号 | 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产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7
序号 | 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
责任主体 | 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8
序号 | 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
责任主体 | 项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9
序号 | 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
责任主体 | 规划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责任主体 | 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经营者(指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旅游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产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经营者(指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旅游法》相关规定(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
责任主体 | 项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
责任主体 | 项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下级湖区管理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3-1
序号 | 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二条“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项目经营合同约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四十四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其他活动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
责任主体 | 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方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对相关事项向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申请人按时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对逾期未缴纳的,发出催告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4-1
序号 | 0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景区内禁止建设活动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审核。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
责任主体 | 规划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市级湖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禁止建设活动以外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查看建设单位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对在景区内建设从事禁止的建设活动,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规划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4-2
序号 | 0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景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及其它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审查。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及其它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市级湖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及其它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查看建设单位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对在景区内建设从事禁止的建设活动,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4-3
序号 | 0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景区内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审查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在风景名胜区内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产业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市级湖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查看建设单位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对在景区内建设从事禁止的建设活动,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4-4
序号 | 0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及其他影响景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审查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及其他影响景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市级湖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及其他影响升天和景观的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查看建设单位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对在景区内建设从事禁止的建设活动,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4-5
序号 | 0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景区内占道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的审查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在风景名胜区内占道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产业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市级湖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占道或主要景点摆摊设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查看建设单位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对在景区内建设从事禁止的建设活动,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4-6
序号 | 0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景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审查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产业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市级湖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查看建设单位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对在景区内建设从事禁止的建设活动,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表4-7
序号 | 0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景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市级湖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设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查看建设单位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对在景区内建设从事禁止的建设活动,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885 |
Copyright © 2025 blhglj.cng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主办单位: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新民街266号联系方式:0839-3270880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11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63号蜀ICP备2021002083号-1 网站访问总量:1474152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