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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白龙湖风景名胜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351

广元市人民政府文件

(广府〔199832号)

青川县、市中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外商和港、澳、台同胞,外地国营、集体单位及个人来自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投资办厂,开店经商,兴办服务业、旅游业等经济实体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单位,实行若干优惠政策。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项目审批从优

在景区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不受额度限制,并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条龙服务。不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七天以内办完全部手续,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由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协助尽快办理。

二、鼓励在景区内兴办市政公用设施和旅游服务业
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并减免项目建设的行政性收费。

三、土地使用从优

l、管理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分片加工、逐步开发”的原则。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划拨或租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者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期间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3、在景区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景区外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价优惠如下:

①成片开发集体“四荒”(荒山、荒坡、荒水、荒滩,下同)用于畜业、旅游业等经营性项目的,地价减收40%;用于工业生产项目的,地价减收50%;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地价减收60%;

②成片开发国有“四荒”用于畜牧业、旅游业等经营性项目的,地价减收50%;用于工业生产的,地价减收60%;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地价减收70%;

③占用耕地,用于畜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地价减收20%;用于工业生产的,地价减收30%;用于交通、旅游、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建设项目的,地价减收40%;

(④经市人民政府确认“三高”(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劳动密集型)开发项目用地,地价减收60%;

⑤在景区内经营房地产的,其地价减收10%;

⑥凡在景区投资使用土地者,按上述优惠办法,付清地价款便可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不再负责民房拆迁和征地“农转非”土地工的安置工作。

4、凡在现有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新建和扩建企业者,可将原划拨土地划拨给新建、扩建企业继续使用,凡来景区兴办企业者,其土地使用费除对农民的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向省以上缴纳的有关费用,市县()权益部分一律免收。所办企业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年,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继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5、投资方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土地投资入股或提供土地引资开发。

四、有关税费从优

1、凡在景区内兴办三资企业,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内减半征收。如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所得税免、减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收1530%的企业所得税。

2、市外投资者在景区内兴办的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在五年内由财政按实返给企业。

3、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4、投资者在景区内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景区内其他企业,可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前两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市外投资者利用景区内现有场地办企业,五年内留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税部分,可按即征即退的办法退库处理。

6、在景区投资的个体私营经济,建设配套费减半,工商管理费及其他行政部门征收的管理费两年内均减半征收。

五、经营放开

1、景区内企业享受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权利;

2、企业生产经营一律放开。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付盈亏,自主联合,自求发展,依法转让、破产,允许企业自主销售和批发企业产品;

3、除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项目外,允许外资、独资或合资企业,在划定区域内经过批准开设特种行业,并对经营项目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封闭式管理;

4、价格放开。除国家直接定价产品外,景区内的产品、商品和劳务价格全部放开;

5、景区内企业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由企业自行确定,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6、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向银行、城市信用社申请开户贷款,其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所得利润,可依法汇出。

六、劳动用工放开

1、景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确定工资待遇,分配方式和奖金、津贴制度。

2、企业实行用工自主,按规定招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按《劳动法》规定解聘和辞退企业职工。

3、应聘到企业供职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人事部门代管其档案,承认其原有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在应聘期内,原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或辞退,因特殊原因需调动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并征得企业同意。

七、户口管理

l、进入景区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需办理户口转移手续的,不受人口增长的限制;

2、凡在景区生产经营性企业工作的职工和买商品住宅的个人,均可解决本地城镇常住户口;

3、执行省、市试点集镇户籍改革办法。凡愿意按办法规定办理城镇户者一律办理。

4、景区外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到景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可办理临时户口,也可在交纳一定费用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及家属就业,评选先进和劳模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弓i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均按《广元市招商弓l资奖励办法》(广府发[1996]102)计奖,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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