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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0  来源:广元新闻网  浏览次数:598

广 元 市 人 民 政 府    广府函[2006]1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会:

        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国务院审定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认真贯彻《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精神,加强景区管理,保护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强景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风景名胜资源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区是风景名胜中的精华。白龙湖风景名胜区幅员面积广,自然风光迷人,人文古迹众多,是大自然赋予全市人民的一笔珍贵财富;保护好这笔财富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但目前,景区不同程度地发生了淘沙采矿、毁林开荒、污染湖水等现象,使景区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因此,加强景区管理和保护工作,坚决禁止各类资源破坏行为刻不容缓。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景区管理和保护,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明确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学履行职责,做好景区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白龙湖景区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景区行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的行政职能。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和《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广府发[1998]31号)的规定。
  (二)  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首位。景区工作要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和修编景区总体规划。
  (三)  景区自然山体等地形地貌是风景名胜资源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部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淘沙采矿,破坏地形地貌,对现在的采沙采矿行为要立即进行清理和制止。市白龙湖管理局、国土资源、公安、水利等部门和青川县、市中区政府要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坚决制止淘沙采矿等各类行违法行为。
  (四)  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五)  景区水体属于特殊资源,要加强对水体的管理和保护,不得随意进行围、填、堵、塞或作其它改变。白龙湖水产养殖实行报批制度,所有的养殖项目在当地水利、渔政部门同意后报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景区从事养殖,位于景区主航道或影响游览景观的水产养殖必须立即清除。
  (六)  景区的各项建设活动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实施,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管理局必须严格把好景区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审批关,禁止违章建筑和土地开发。
  (七)  对淘沙采矿、毁林开荒、围湖堵水、非法养殖等造成景区资源破坏和与环境污染的,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从严从重查处,限期进行山体植被恢复和湖水清洁,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肃纪律,实行景区管理保护工作责任制
      把景区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是一件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大事。青川县、市中区以及建设、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市级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积极配合管理局做好景区的各项管理和保护工作。
      管理局要切实加强景区政策法规和保护景区资源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景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景区资源、维护景区生态环境的思想意识,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白龙湖秀美山川。
对景区管理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景区资源遭到破坏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旅游     景区    保护    工作    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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