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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湖亭子湖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1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984


广两湖办发〔2019〕8号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白龙湖亭子湖景区旅游安全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湖区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市嘉桓渔业公司:

现将《白龙湖亭子湖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

 

白龙湖亭子湖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景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景区旅游客船安全营运,保障旅游码头安全使用和水上交通安全,确保景区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两湖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两湖景区从事旅游码头、旅游客船的管理、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景区游客,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湖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有关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湖区管理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细化两湖景区旅游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两湖景区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防范、监管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 两湖景区旅游码头、旅游客船、景区景点的管理或经营主体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要加强两湖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有效应对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景区游客要自觉服从两湖景区旅游安全管理要求,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经营安全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 两湖景区旅游码头、旅游客船、景区景点要加强经营安全及安全管理工作;两湖景区游客要自觉遵守景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一)旅游码头安全管理

1.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预防为主的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参加市、县区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水上安全应急演练,不断提升水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2.要坚持日常安全巡查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要加强对旅游客船、旅游码头及周边水域的安全巡查,做好安全检查和值班值守记录,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对旅游码头的消防、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安全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更换;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汛等工作,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景区游客人身安全和旅游码头的经营安全。

3.如遇重特大事故和紧急险情,要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迅速启动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做好游客的紧急疏散、救援、善后等工作,努力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游船出航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上船做好签单发航工作,并如实记录游客的姓名、人数,维护好游客上下船秩序,督促游客穿戴救生衣,制止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六不发航》规定(船况不良不发航、证件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救生衣不发航),监督船员、游客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和制止安全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检查游客是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上船。

5.游船出航后,要电话询问旅游客船的航行位置、船况等情况,督促船员检查游客的救生衣穿戴情况,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如接到气象预警信息,要第一时间通知出航游船,及时安全返航,无法及时返航的,要协调就近码头停靠,并及时告知船员停靠地点,确保游船安全停靠。

6.游船返航后,要按照海事部门的有关停泊规定,指挥旅游客船按规定停靠,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二)旅游客船经营安全

1.两湖旅游客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国籍证》、《工商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船员适认证》;办理船舶和乘客保险;从业人员要持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上岗,并严格遵守《六不发航》规定。

2.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信号、救生、消防、防污等设施、设备;必须配备监控视频(音频)设施;配置1-2名救生员;消防、救生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要满足旅游客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旅游客船适航。

3.严禁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严禁超载行驶;严禁在游船上生火做饭;严禁无证、酒后、疲劳驾驶;严禁酗酒者、精神病患者乘坐;儿童乘坐游船必须有监护人的陪同。

4.要在游船明显位置标明船名、核定载客数、载重线;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船须知、咨询及投诉电话标识;游船经营主体要诚信经营,不得有强行拉客、欺客、拒载、甩客、宰客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5.游船的厕所必须安装生化处理设备;船上的果皮、纸屑、粪便等垃圾和生活用水、各种废水、污水必须统一收集、上岸集中处理;严禁直接向湖中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废水。

6.出航前,必须服从旅游码头工作人员的签单发航管理。配合做好游客人数清点,督促游客标准穿戴救生衣,如实填写《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在符合《六不发航》规定的前提下,安全出航;船员要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检查游客是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上船。

7.航行时,船员要保持望、注意观察、控制船速,并严格按照海事部门规定的航道航行和旅游码头停靠,禁止船员擅自改变船舶航行线路和停靠地点;要全程检查游客的救生衣穿戴情况,劝阻游客站立船头、追逐打闹、嬉水等不安全行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8.停靠时,必须服从旅游码头管理人员指挥,做到安全停靠、有序停靠。

9.旅游客船的各种证书应当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三)景区景点游览规范及安全注意事项

1.两湖的景区景点属自然和人文景观,具有很高的自然生态价值和丰富的历史人文底蕴,凡进入景区景点的人员要注重言行举止,共同维护好景区景点的各种景物和财物。

2.“两湖”属于风景区,禁止从事破坏文物古迹、生态植被、公共设施等行为;禁止在景区景点内组织各种非法集会活动。

3.要完善景区景点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安全提示语等;要在各重点区域装设应急、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保障安全应急所需。

4.要设立和完善水上航标和陆地道路指引标识标牌,规范和引导旅游客船和游客的行进路线,避免因走错路线而引发安全事故。

5.“两湖地形复杂、天气多变,特别是汛期的强风暴雨天气多发,水域和陆域多存在狭管效应,管理和经营主体要告知游客安全注意事项,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四)景区游客须履行的安全责任

1.凡进入景区旅游码头、乘坐旅游客船的游客,要自觉听从管理或经营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景区;不得在景区公共设施上涂画、张贴、悬挂物品等有损公共财产的行为;不打架斗殴,不聚众闹事,不搞封建迷信,不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严禁在景区非法兜售商品,散发或张贴广告。

2.不得在广告牌和老树下长期逗留,以免遇强风暴雨发生倒塌而造成人员伤亡;要远离断壁、残崖等危险地段,以免被掉落的石头砸中或失足;禁止在非正规经营的垂钓平台以外区域垂钓。

3.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的物品及证件。

4.要将驾驶的车辆停放到指定区域,不得影响旅游客船的停靠安全;不得在旅游客船停靠区域长时间逗留,以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下河游泳。

5.乘船前,要主动配合做好游客人员信息登记,要讲究文明礼貌,先照顾老人、妇女、儿童,切勿拥挤,有秩序上下船,避免发生意外;要穿戴好救生衣,并在船员的指引下就坐;要认真听取安全注意事项讲解,掌握应急自救办法,确保安全、文明出游。

6.旅游客船航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并在安全区域活动,不得在行船过程中站立船头、追逐打闹、嬉水等;要自觉服从行船期间的安全管理,不得因天气等原因擅自脱掉救生衣,更不得因此辱骂、殴打船员;若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订立的合同规定处理或交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7.返航后,要等待旅游客船安全、平稳停靠后,在船员的指挥下,有序、安全驶离船体,不得长时间逗留。

8.在景区景点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发现食物不卫生或有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第六条  旅游客船的经营主体承担旅游客船的航行、停泊、消防等安全主体责任,并做到:

(一)建立健全旅游客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

(二)自觉接受市、县区湖区管理、海事、应急、乡镇政府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定期督促、检查旅游客船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配合沿湖乡镇政府及市、县区湖区管理、海事、应急等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五)定期组织船员开展技能技术及安全教育培训学习。

第三章 处罚条款

第七条 两湖景区旅游码头、旅游客船的管理和经营单位、个人以及景区游客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有关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本制度从2019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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